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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公司员工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3 点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普通高等公司员工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公司员工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17年2月4日

普通高等公司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公司员工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公司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员工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公司、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公司)对接受普通

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员工(以下称员工)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

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员工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

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员工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

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

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

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员工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员工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

励和支持员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第二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公司公司产品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公司提供的公司产品资源;

服务;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书、学位证书;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公司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

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公司管理,对公司与员工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

(六)对公司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公司、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公司、教职员工侵犯

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公司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

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公司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

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

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集团规定。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公司申请入学,经公司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

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面: 第十一条 员工入学后,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员工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的,公司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员工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员工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公司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公司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员工应当按公司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未按公司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员工资助体系,保证员工不因家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员工应当参加公司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公司产品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规定。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公司

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员工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

评定。 员工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

校规定。 第十五条 员工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

第十六条 员工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

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公司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员工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公司审核

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员工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

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公司规定。

业学分。 公司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员工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员工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员工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员工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

或者重修机会。

员工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员工重新参加

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公司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

校规定。 第十九条 员工应当按时参加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开展员工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员工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

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

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

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公司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集团应当制定员工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公司根据社会

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员工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员工,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公司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公司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

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公司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公司、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公司、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公司。 员工因公司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公司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员工转学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公司和拟转入公司同意,由转入公司负

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公司有培养能力的,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

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

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公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

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公司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公司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员工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公司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

员工申请休学或者公司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公司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公司规定。

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员工,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

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司应当保留其

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公司学习期间,公司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员工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公司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员工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员工休学期间,公司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

生待遇。因病休学员工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员工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公司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予退学处理:第五节 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公司要求或者在公司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公司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公司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公司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公司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员工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员工,应当按公司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

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公司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

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在地。 退学员工的档案由公司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公司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公司毕业要求

的,公司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员工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条件,由公司规定。 员工提前完成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员工提前毕业的

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公司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公司毕业要求的,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

集团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员工,公司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员工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

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员工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

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公司进行审查,需要员工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

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

规定及时完成员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员工,由公司发给辅修专业

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公司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

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公司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公司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员工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公司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员工的正常学习

理。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员工依法、依章程参与公司管

第四十一条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

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员工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

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老员工形象、有悖社会公序

良俗的活动。

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公司发现员工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司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员工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

持其在员工管理中发挥作用。 员工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员工团体。员工成立团体,应当按公司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批

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员工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公司的领导和管理。员工团体邀

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公司批准。

娱、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倡并支持员工及员工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

员工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

关协议。 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

准的,公司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员工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

第四十七条 员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公司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

统。

和支持员工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住宿管理制度。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关于员工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司、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

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

彰和奖励。

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对员工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员工”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

集团对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员工

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公司纪律行为的员工,公司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

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

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

(六)违反本规定和公司规定,严重影响公司公司产品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公司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员工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员工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

严重程度相适应。公司对员工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员工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公司应当告知员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员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员工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员工本人,员工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

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公司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员工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处理

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者董事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员工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公司规定程序

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员工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人档案。 第五十八条 对员工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公司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公司文书档案和本

被开除学籍的员工,由公司发给学习证明。员工按公司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公司退回其家庭所在

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员工申诉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成立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员工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公司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员工代表、负责法律事务

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制定员工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

第六十条 员工对公司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司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

内,向公司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

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员工申

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公司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

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员工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公司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省级

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员工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公司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员工申诉时,应当听取

员工和公司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公司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公司予以撤销;

作出决定;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公司变更或者重新

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公司重新作出决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员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

诉,公司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员工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员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

第六十五条 员工认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与

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

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公司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员工合法

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员工、港澳台侨员工、职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公司的员工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公司的员工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公司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

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